印尼经济统筹部日前举办线上线下结合政策宣讲会,解读《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》第18A条实施细则,该条例是自然资源经营开发出口外汇(DHE SDA)相关法规的第三次修订。矿业企业、银行业、行业协会、外国商会代表参与本次活动,经济统筹部秘书长主持会议,经济统筹部、财政部、印尼央行作为主讲方对外公布四项核心执行决定:指定适用国家、出口商认定标准、外汇存放银行名单、出口商数据报送机制。

自然资源出口外汇政策源于印尼1945宪法第33条,目标包含三方面:维护宏观经济稳定、深化国内金融市场;为下游产业升级提供建设资金;提升自然资源产业投资与出口表现。原有通用规则要求自然资源出口外汇100%汇回印尼金融体系,油气行业至少留存30%存放3个月,非油气行业100%存放12个月,且必须使用国有外汇银行。

非油气外汇资金可用于兑换印尼盾(上限50%)、缴税、支付外币股息、采购物资设备、偿还贷款及营运资金。本次新增的18A条款属于双边贸易协定框架下特殊便利,专门针对矿业领域。符合条件企业仅需要将至少30%外汇存放不少于3个月,并且允许在指定外汇银行办理盾币兑换。

印尼经部长级协调会议确定美国、中国大陆、中国香港、澳大利亚、加拿大五个适用国家及地区,均为印尼矿业领域主要投资来源地。享受政策的出口商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:为有限责任公司;股东包含上述指定国家或地区主体;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%。

海关2025年3月-2026年7月矿业报关数据共537个税号主体,经比对后仅有64家企业(约12%)达标。合格企业名单每月更新,2026年9月报关对应的企业清单,最晚10月第二周于印尼央行官网对外发布。

官方同时敲定15家可承接业务的外汇银行,含5家国有银行以及10家外资银行,中国银行、工行印尼、建行印尼均位列名单。

值得注意,18A为可选优惠政策。达标企业如果不愿使用该政策,需要在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向印尼央行提交书面“退出声明”,逾期未提交将视为自动启用这套便利条款,整套政策不可拆分,仅可一次性选择。

新规从2026年9月1日的出口报关单开始正式生效。不选择18A条款的企业依旧执行原有严苛规定:非油气矿业必须在国有外汇银行100%存满12个月。

如果执行过程出现争议,企业可以向经济统筹部、财政部、印尼央行提交书面申诉。政府也公布邮件、电话等多渠道咨询窗口,希望自然资源出口外汇制度能够助力国家宏观稳定与产业发展。